一男子偷拿父親身份證開公司虧損后逃往外地,債主將該男子的七旬老父薛老伯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債務。近日,松江區法院作出判決,確認薛老伯非公司股東。
2009年10月,薛老伯被法院的一張傳票嚇蒙了,想來想去自己一生清白,怎么會被告上法庭?在看完訴狀后得知,原來是自己的兒子小薛在2005年開了一家貿易公司,該公司的股東為小薛和薛老伯。后來公司嚴重虧損,直至倒閉,但兒子卻從未向自己提過這些。在半年前,小薛說要去外地做買賣,至今沒有任何音訊。債主即將薛老伯告上法庭,要求其對公司對外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薛老伯越想越冤枉,自己從來沒有去過公司,也沒有從公司拿過錢,甚至都不知道公司的名稱叫什么,怎么叫他對公司債務負責呢?!后經司法鑒定中心對公司登記成立的相關材料進行鑒定,確認薛老伯從未在上面簽過字;并根據醫院的就診記錄證明薛老伯當時根本不可能去登記機關簽字。
法院認為,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由所有設立人簽署公司的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的約定是確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身份的必要形式,這是公司法規定的強制性要求。本案中提到的貿易公司設立時必須由股東本人簽名的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等文件,均不是薛老伯本人所簽,故法院認定薛老伯與其兒子小薛間無設立貿易公司的合意。該貿易公司設立后,薛老伯未參與過公司的經營管理,也未行使過股東的其他權利,故薛老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資格。據此,依照相關規定,判決確認薛老伯非該貿易公司的股東。
查看更多相關信息,可登陸松江第一招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