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松江老城區一家成人教育報名機構上班。
我是2009年12月10日去上班的,至2010年9月13日被惡意辭退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工資是現金支付的。
9月10日發工資時因老板無故扣除我100元提成,我與他們發生爭執。
9月13日老板蓄意刪除了我電腦里所有學生報名資料,藏起了收據本、協議書和所有文件夾,銷毀了一切證據,惡意將我辭退。
當時老板惡狠狠地要我馬上回家,不會給一分賠償金還說我不是他們的員工。隨后發生激烈爭吵,我報了110出警處理,110出警記錄了我與他們發生勞務糾紛這一事實。
為了維護一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規定,我向松江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他們賠付雙倍工資。
2010年11月1日開庭,沒想到他們居然耍無賴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勞動仲裁因 一. 關鍵對方未到庭,勞動仲裁無法當庭調解,無法當庭裁決。二. 110出警記錄上寫的是勞“務”糾紛,而不是勞“資”糾紛。
我在想警察是肯定不會那么專業的,而且我們通常說的也是勞務糾紛,難道勞務糾紛就不屬于勞動關系糾紛嗎?請教專業人士,謝謝!
三. 勞動仲裁有一定的權限性。對于這種在松江根本沒注冊過只是掛靠于上海某咨詢公司的不正規報名機構,勞動仲裁顧慮到判我贏1.他們耍無賴不會給錢 2.他們反過來去法院告勞動仲裁。所以要我去法院起訴。
請大家給我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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