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歲男子周某在使用電捕魚機抓魚時不慎觸電死亡,死者家屬認為銷售老板丁某違規出售電捕魚機間接導致周某死亡,故要求丁某賠償相關損失。日前,松江區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周某非法電捕魚,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丁某非法銷售漁具,對周某的死亡后果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各項金額總計11萬余元。
周某在本市一家工廠里做活,為了增加平日收入,他打算捕魚賣錢。今年6月,周某在一家電池經營部里買了一臺電捕魚機之后,第二天就下水行動。但在開動捕魚機的時候,周某不慎觸電身亡。
在得知周某觸電身亡的消息之后,其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出售捕魚機的老板丁某告上法庭。周某家屬認為,丁某出售捕魚機沒有經營許可證,周某死亡是因為丁某違規出售電捕魚機所致。所以要求丁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40萬元。
丁某辯稱,周某從事電捕魚是違反禁止性規定的違法行為,周某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電捕魚機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禁用漁具。丁某作為蓄電池經營部的經營者,在從事經營活動中,明知電捕魚機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銷售的漁具而仍予銷售,存在明顯主觀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周某的死亡行為之間存在間接的因果關系。因此,丁某應當對周某的死亡后果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周某明知國家法律明令禁止電捕魚,卻仍然購買電捕魚機進行電捕魚,以致造成在電捕魚過程中觸電身亡的嚴重后果,其自身存在較大過錯。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判決之后,雙方均表示服判,且丁某當庭履行判決指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