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為給兒子買房,與某房產中介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協議,但是系爭房屋的產權人老姚并沒有到場,也沒有授權給該中介或其他人。吳某認為該居間協議應屬無效,該房產中介收取的意向金1萬元應當返還。目前,松江區法院作出判決,予以支持。
房產中介在庭審中提供了老姚委托其子小姚辦理出售系爭房屋的委托公證書,但該公證書是小姚在買賣居間協議上簽字日期的第二天辦理的。在吳某訴至法院前,中介從未向吳某出示過該公證書,吳某也從未見過老姚。
因此,不管該委托公證書的真實性如何,中介在與吳某簽訂居間協議以及傭金確認單的過程中,未向吳某出示涉及房屋買賣的重要文件,其具體操作過程極不規范,直接導致吳某對買受房屋產生風險擔憂。此外,買賣居間協議的其中一條違背了合同法中關于居間報酬支付條件的規定。
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對于吳某要求該房產中介返還房屋意向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鑒于房產中介為吳某提供居間服務過程中,確實花費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法院酌情確定吳某支付該房產中介居間必要費用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