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以來,退燒、止咳、抗病毒等涉疫藥品供不應求。一些不法分子趁機囤積居奇、哄抬藥價,意圖牟取巨額利潤。對此,松江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樊卓然表示,此類行為涉嫌刑事犯罪。
囤積居奇哄抬物價
或構成非法經營罪
近期,不少市民發現,某些網絡平臺上,布洛芬等涉疫藥品價格翻了幾倍,一瓶兒童退燒藥“美林”甚至炒至幾千元。樊卓然表示,商家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行為可能犯了非法經營罪。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分為“捏造、散布漲價信息”“非法囤積”“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三種具體情形。
捏造、散布漲價信息主要表現為捏造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散布的信息含有“即將全面提價”“漲價潮”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散布信息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等。非法囤積是在流通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對外銷售商品,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集中表現為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商品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的情形,F實中還表現為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不合理大幅度提高運輸費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等方式。
《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由此可見,公民個人出于未雨綢繆的心態備藥,自購自用的行為并不違法。但是藥品生產、經營者等實施上述哄抬物價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構成非法經營罪。”樊卓然表示。
制假售假或觸犯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等罪
近段時間,一些亂象也在市面上顯現,比如購買的“連花清瘟膠囊”,拿到實物后發現藥盒上寫的是“蓮花”。樊卓然指出,這些藥品生產者、銷售者的行為可能觸犯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以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根據2019年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假藥包括: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變質的藥品;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假藥為目的,無論是合成、精制、提取、儲存、加工炮制藥品原料,還是在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制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制劑、儲存、包裝,都屬于生產假藥的行為。
而銷售假藥是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但是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或者銷售上述藥品,數量不大,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或者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帶有自救、互助性質的生產、進口、銷售藥品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藥品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認定為“銷售”,無償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認定為“提供”。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此外,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即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的商標,或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改變了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文字橫豎排列、間距等,與注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改變商標顏色,不影響體現商標顯著性特征的,一旦所使用的商標達到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程度,且應用于‘同一種商品’,就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樊卓然解釋道。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需要注意的是,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不再以假藥論處,但代購者在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的情況下,私自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相關藥品而銷售的,如果達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可能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或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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